发动机进水受损,未保涉水险,保险公司仍需赔
案情介绍:
甲系涉案车辆车主,某天,甲驾驶涉案车辆在义乌市某路段,该路段由于暴雨积水导致甲途径该路段时发动机进水损坏,甲将债权转让给乙,保险公司因车辆未投保涉水险而拒赔。为此,乙方起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,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。
律师法律观点及办案策略:
本案争议焦点为“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”系保险公司免责情形,保险公司据此拒赔。孙律师对此并不认同。根据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的约定:在保险期间内,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,因暴雨、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,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。本案恰恰属于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失,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,保险人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、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因此,孙律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。
法院判决:
经审理,法院采纳孙律的观点,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方车辆损失1892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。
主要法律规定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
第三十条
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,保险人与投保人、被保险人、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,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。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。